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相关数据测算,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已经达到机动车排放量的近六成。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
3.《湘西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州环函〔2019〕43号);
4.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州生环委发2020〕2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范围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铺摊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范围
永顺大道(土司皇城前大湾—不二门大桥段)—培英路(不二门大桥—州精神病院—永顺大桥段)—河西路(永顺大桥—信合村—小溪门桥段)—大西街(小溪门桥—县妇保院—原县自来水厂段)—府正街(原县粮食局—府正家园—烈士纪念广场段)—书院街(县民政局—州第二民族中学段)—凉水井巷(州第二民族中学—交通桥段)—湘潭路(交通桥—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检察院段)—不二门路(县人民检察院—原三蛇酒厂—土司皇城前大湾段)的合围范围。
四、管理要求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
2.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县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管工作,对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未达标排放、冒黑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五、实施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联系方式:0743-522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