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18
- 文号:永政函(2021)114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1-0000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8-26
- 签署日期:2021-08-23
- 登记日期:2021-08-26
- 发文日期:2021-08-26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YSDR—2021—00009 永政函〔2021〕114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州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划定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铺摊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范围。永顺大道(土司皇城前大湾—不二门大桥段)—培英路(不二门大桥—州精神病院—永顺大桥段)—河西路(永顺大桥—信合村—小溪门桥段)—大西街(小溪门桥—县妇保院—原县自来水厂段)—府正街(原县粮食局—府正家园—烈士纪念广场段)—书院街(县民政局—州第二民族中学段)—凉水井巷(州第二民族中学—交通桥段)—湘潭路(交通桥—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检察院段)—不二门路(县人民检察院—原三蛇酒厂—土司皇城前大湾段)的合围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管工作,禁止使用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未达标排放、冒黑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