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规范垂钓 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永顺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以及中央、省、州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制定本公告。
二、 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通告。
该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呈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
禁捕水域及期限:水生生物保护区。酉水湘西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顺段),已于2020年1月1日实行永久禁捕,禁止生产性捕捞。永顺县域内沅、澧水直接连通一、二级支流水域。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生产性捕捞。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永顺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永政函〔2022〕42号)予以废止。
四、政策特点
(一)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水域和时间划定的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和扩大禁渔范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规定,湘资沅澧“四水”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禁渔区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自2021年1月1日起)。
(二)关于禁渔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纳入全省禁用渔具范围的通告》(湘农发〔2021〕22号)明确规定,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为全省禁用渔具。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休闲垂钓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新老政策差异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 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将第四条修改为:“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