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由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的《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然资发〔2024〕1号)相关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本《通知》的起草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
三、起草过程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2024年8月1日,县自然资源局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2024年8月8日再次征求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猛管处、小管处、老司城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本《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通知》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围绕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严格有限人为活动认定,规范认定意见办理流程,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说明。
(一)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方面,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二)严格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方面,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林业直服用地和规划许可等手续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规范认定意见办理流程方面,需县级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猛管处、小管处、老司城管理处)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方面,各单位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