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268
- 文号:永政函〔2024〕109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4—0000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9-27
- 签署日期:2024-09-25
- 登记日期:2024-09-25
- 发文日期:2024-09-25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全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然资发〔2024〕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见附件1)。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县林业部门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在乡镇内(村庄内)平衡。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林业直服用地和规划许可等手续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其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或不涉及建设行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按照省级相关要求办理。
三、规范认定意见办理流程
需县级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见附件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各单位要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永顺分局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县林业局要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2. 县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