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0:00 字体大小:

关于《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共治,推动永顺县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顺县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永顺县税务局起草了《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统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受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县本级税收稳增长压力非常大,形势不容乐观。更好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持续深化拓展“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治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

(六)《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州政办函〔202382号)

三、起草过程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2023625日在充分征求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意见后,又经2023628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在广泛征求县级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等多方意见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围绕明确组织领导、工作职责、责任追究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说明。

(一)明确组织领导方面,决定成立永顺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分管税费精诚共治工作局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调度日常事务,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推进税费共治提供组织保障。                              

(二)工作职责方面,对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在税费共治工作中明确了各方工作职责,要求认真落实专项工作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推动税费共治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全县对口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强化涉税涉费数据在经济研判、征收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驱动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

(三)责任追究方面,不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各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未及时履行职责进行了约束;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税款流失的追责进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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