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56
  • 文号:永政办发〔2023〕16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3—01007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0-18
  • 签署日期:2023-10-18
  • 登记日期:2023-10-18
  • 发文日期:2023-10-18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8

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共治,推动永顺县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州政办函〔20238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是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州驻永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坚持以思想共识、力量共聚、政策共研、机制共商、平台共搭、标准共通、信息共享、财源共建、风险共管、责任共担为目标,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汇通联动、智能归集和规范共享,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协助、信息协力的税费共治新格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各部门协作联动,协调解决税费共治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县税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永顺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分管税费精诚共治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调度协调日常事务,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推进税费共治提供组织保障。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积极参与、配合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税费共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规范各共治单位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形式,协调组织各共治单位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五)建立和完善税费共治工作机制,对各共治单位的责任和分工予以明确。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永顺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筹备税费共治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共治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办法。

(三)不定期通报税费共治工作开展情况,以促进税费共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各税费共治单位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专项工作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推动税费共治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在税费共治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强化涉税涉费数据在经济研判、征收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驱动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或其他相关款项时,督促收款单位、个体工商户、收款自然人及时足额履行相关税费义务;加大依法纳税缴费的宣传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垃圾处理费等各项非税收入。各乡镇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辖区内的各类税费管理,保障城乡两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全覆盖。各行政事业单位产生房屋租赁等应税行为,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并及时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

(二)县税务局:牵头抓好全县税费共治工作,抓好全县税收及划转至税务部门的社保非税等组织收入工作。做好财税数据综合运用分析,及时将财税信息有效转化为财源基础管理信息,加强税源管理和优化涉税涉费服务;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加快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和核验;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税法宣传教育,健全税法宣传长效机制;及时提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重点行(企)业入库信息、社会保险分项目信息、非税收入入库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税务信息。

(三)县财政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取和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各种应税收入和支出,应要求其使用税务发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收费收据的除外);协助县税务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税务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税收征管,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在拨付工程款项时,要求施工方及时提供税务部门发票;配合税务部门推进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资源汇聚联通,协助完善财税综合信息共享目录的范围和内容,实现财税数据的智能归集和规范共享。加强税费共治的经费保障,会同县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机构排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进行线上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县发改局:协助税务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涉税财务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等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法进行价格认定;提供计划、立项审批、核准和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益服务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协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核定收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并告知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期限到税务窗口履行缴费义务,按季与县税务局进行信息交互;配合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统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各类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依法开展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五)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公安部门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建设,完善税警情报共享和联合办案制度,拓宽税警协作范围;支持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强化对偷逃骗税等涉税涉费违法行为尤其是虚开骗税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探索税警实体化协作模式,以常驻派驻、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形式,实现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协助税务部门,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依法提供酒店住宿统计信息、火工产品供应信息、特许经营权核准信息、驾校培训报名及通过情况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提供相关人员居住地、通讯方式等信息。

(六)县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税务+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税务常态化业务交流和协作,严格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依法对接,深化对税收领域审判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在依法拍卖、财产执行、破产清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事项中的税费征收协作;及时提供拍卖变卖、涉税审判、企业破产清算等信息;支持县税费征管部门对多次催缴拒不缴纳的欠缴税费行为依法依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案件情况共享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反馈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相关当事人有涉及税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通报;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对相关当事人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及时移送。

(七)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却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不立案侦查的涉税涉费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负有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县商务局:协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跨境税源风险管理机制,深化跨境交易涉税信息共享;及时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进出口企业贸易、成品油零售核准等信息。

(九)县教体局:协同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税法宣传进校园,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建税法宣传教育基地;提供本系统工程项目投资和工程付款情况、教育办学、校外办学审批情况;督促县内各公办、民办学校申领相关财政补贴时,及时足额履行税费缴纳义务;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十)县人社局:加强与医保、税务等部门间的业务协同,积极推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一厅通办”“一窗联办;及时提供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县税务局与县人社局扎实推行城乡养老征缴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切实抗牢城乡养老征缴责任,包括在每年缴费档次明确后共同召开征缴动员会议,明确征缴任务要求,并由县税务局向各乡镇推送征缴进度情况表,于第四季度召开征缴推进会,通报各乡镇征缴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征缴任务,为推进城乡养老征缴长效化常态化运行,县税务局、县人社局联合对人口基数大、征缴率偏低的乡镇,开展走访调研。

(十一)县医保局:加强与人社、税务等部门间的业务协同,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一厅通办”“一窗联办;建立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及时提供药店医保刷卡、医疗住院结算等信息;督促各民营医院、诊所、药店依法及时履行税费义务;县税务局与县医保局扎实推行城乡医疗征缴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切实抗牢城乡医疗征缴责任,具体包括每年适时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动员部署会议、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各乡镇参保缴费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征缴任务。为推进城乡医疗征缴长效化常态化运行,县税务局、县医保局联合对人口基数大、征缴率偏低的乡镇,开展走访调研。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支持并保障县税务局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税费征收工作,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税收(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源头把关监控工作。县税务局与县自然资源局扎实推行征缴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及时推送缴费信息,具体负责提供土地储备供应情况、土地挂牌情况、土地转用情况、土地权属使用情况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和工程付款等情况,及时提供临时占用土地情况,具体包括占用耕地计划信息、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负责组织协作矿产资源补偿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水利建设基金、土地闲置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上述6项非税收入审批监管责任,并负责开具《缴费通知单》以及告知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到税务窗口在规定期限履行缴费义务。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先费后证,即应凭销售方提供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免税证明以及受让方提供的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不得发放不动产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凭受让方提供的所有税种完税证明或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免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审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申请的,应告知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税务局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免税)证明,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督促施工方在领取土地整理工程款项时,依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涉税涉费义务;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办证情况,具体包括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先税后证制度,必须坚持纳税人提供契税税票才办理发放预告登记证,提供契税税票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否则不予办理。

(十三)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在住建部门报建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相关情况;支持并保障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费监管工作,督促市政、建筑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负责组织协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提供本单位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及施工单位工程付款等情况,车船营运证发放和公路建设工程许可情况;负责组织协作破损公路及设施补偿费和占用费收入,具体包括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向缴费人开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明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费金额;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负责做好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工作。

(十五)县卫健局:提供本单位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及施工单位工程付款等情况,负责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和本系统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和工程付款等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十六)县水利局:支持并保障税务部门关于各项目实施单位税费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提供本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及施工单位工程付款,全县土地占用使用等情况,具体包括防洪、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信息,含占压地、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类型和面积,涉及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基础设施信息,负责组织协作水土保持费收入,由水土保持事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为确保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水土保持事务中心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并按季报送《缴费通知单》,县税务局负责征收,按季县水利局传递征收清册;负责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对接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十七)县文旅广电局:负责提供大型演出等文体活动、版权转让、主播登记情况、直播数据情况等信息的相关情况;提供文化、娱乐场所以及网吧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和工程付款情况。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对专业市场和专门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为税务部门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具体包括负责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资料及信息实行互通互享,优化市场主体县内设立流程,并对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涉税主体进行规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涉税主体,应依法予以配合执行,对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涉税主体,应要求其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将市场主体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股权变更、转让信息共享。

(十九)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负责提供环保工程项目施工情况,环保违法处罚情况,环保排污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和其它涉税信息;负责组织协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入,具体包括由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核定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审批执行缓减免政策,每年年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次年排污权使用费的应缴清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持与赔偿权利人达成的磋商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费;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按季从金三系统将征收清册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确保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二十)永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经开区内工程项目投资和工程付款情况、招商落户项目单位投资规模,工程建设进度等涉税信息。

(二十一)县林业局:支持并保障税务部门摸清森林植被恢复费税源底数工作。具体包括提供林业项目、木材采伐作业计划以及林地、草地、湿地永久、临时征占用审核审批信息及非法占用信息等情况;负责组织协作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由县林业局核定缴费金额,向缴费人开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并同步推送县税务部门。

(二十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县城规划区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费收入的征收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对缴费人获得停车场经营权的,凭招拍挂合同、协议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对缴费人被授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的,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负责组织协作代征垃圾处理费收入,核定缴费数额,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按标准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并依《办法》约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二十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提供房产交易备案等情况,具体包括房地产综合股每月按房地产企开发的楼盘提供网鉴数据和合同金额。支持并保障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费监管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取监管帐户资金的时候应由县税务局核实开发企业有无欠缴税费后方可支取。

(二十四)县各商业银行:负责提供(按月)各楼盘按揭款到位清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按揭贷款保证金时,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无欠税证明后方可支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电子支付等信息进行查询;协同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协同税务部门推进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查询渠道扩展,并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待报解账户开展对账核实,确保及时足额入库;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税务机关开出的税收缴款书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划缴税费款。

(二十五)县各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县内各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施工企业在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工程款支付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应提供在县税务部门申领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各建筑企业在支付建筑大宗材料(砖、砂、石、水泥、钢材)必须凭生产单位或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自开发票作为入帐凭据,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

第八条 税务部门对税费共治单位依法提出的税费共治事项,税费共治单位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税费共治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税费共治事项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并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凡不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县人民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税费同步行代征职责,即按照收费总额的费基计算应代征的费额,少征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提供依据,由县财政局相应扣减代征责任单位可支配收入。各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月或按进度解缴费款,如未按规定执行,将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未按本办法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以及未履行工作责任的,除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并作以下处理:第一次,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税费共治单位及共治关联单位未按照税费为先、先税后证、先税后查造成税费流失的,由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依据,由县财政局按流失税(费)款金额相应扣减该责任单位的行政工作经费(第一次扣流失税款金额5%,第二次扣流失税款金额10%),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由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依据,由县人民政府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年度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考核,由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各有关部门应把纳税情况作为各类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凡推荐上报争创国家、省、州、县各类荣誉,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应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并要求参评对象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对有偷税、逃税、欠税、抗税行为的企业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五个一律”(一律开展重点稽查,一律暂停专项资金申报,一律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一律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税费共治专项组负责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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