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相关的产权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针对历史存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涉及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亟待解决相关手续的办理,以便依法给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及时解决群众需求,同时有效激活土地市场,增加土地收益,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本《通告》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六)《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了及时解决群众需求,同时有效激活土地市场,增加土地收益, 2022年8月我局召开党组会议,在充分征求相关业务股室意见后,又经2022年10月29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在广泛征求县级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等多方意见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关于下发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本《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通知》总体说明
本《通知》主要围绕适用范围,适用和不适用情形、出让金收取标准、办理流程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说明。
(一)适用范围方面。确定县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出让和转让的适用本规定。
(二)划拨转出让适用和不适用情形。明确了准予划拨转出让、不予批准划拨转出让两种情形。
(三)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明确了凡属于划拨土地上个人所有的住房转让的,依据《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等规定,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申报之日住宅用地标定地价(楼面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上无建筑物的按申报之日住宅用地标定地价(楼面地价)的100%计收土地出让金。权利人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补缴的土地价款按土地评估报告确定。
(四)划拨转出让办理流程。
对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行政审批事项确定了流程:
1.申请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审查:评估(委托)、规划核实或规划条件、用途变更审批,是否上出让委员会;
3.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4.补缴土地出让金;
5.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