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19
  • 文号:永政办发〔2022〕20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2—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2-29
  • 签署日期:2022-12-29
  • 登记日期:2022-12-29
  • 发文日期:2022-12-29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2-12-29 11:33:04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

永顺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审批管理,规范划拨土地出让和转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经济效益,切实为企业及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分类管理、依法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永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出让和转让适用本规定。

二、划拨转出让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形

(一)准予划拨转出让情形

1.划拨土地上个人所有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买卖、赠与、互换、继承等;

2.企业因兼并、改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

3.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批准划拨转出让情形

1.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2.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5.有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1.划拨土地上个人所有住房转让的,按申报之日该住房用地标定地价(楼面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2. 划拨土地上无建(构)筑物转让的,按申报之日该土地标定地价(楼面地价)的100%计收土地出让金。

3.权利人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补缴的土地价款按土地评估报告确定。

四、划拨转出让办理流程

1.申请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评估(委托)、规划核实或规划条件、用途变更审批,提交出让委员会研究;

3.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4.补缴土地出让金;

5.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相关要求

(一)拆迁安置因保障民生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严格控制转让,严禁私自交易;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参照本规定准予划拨转出让情形执行。

(三)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人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受让方为最终的土地权利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六、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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