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3 09:57:54 字体大小:

《关于开展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25日以来我县开展了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建民用建筑人防审批工作,做到了依法审批、程序简便、服务到位,效果显著。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含经开区)私建民用建筑未依法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台针对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必要性。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四)《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三、《实施方案》主要解决的问题

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面积一定比例(永顺为4%)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参照县城的规定执行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共6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执行的范围: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猛洞河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参照施行。

(二)、征收标准:地面建筑总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外,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总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或其他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0.48元的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程序:私建民用建筑业主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到县人防部门办理人防报建联审手续,并到税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房屋竣工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手续前,须到县人防部门办理面积复核手续。

(四)、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在为私建民用建筑业主搞好服务的同时,认真把好人防执法的前置关和后置关,共同为人防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或缓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县人防部门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搞好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服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设办人防服务窗口(电话:0743--5811328),明确专人,为报建业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报建手续齐全的,承诺当天办结。

3、县自然资源局要将私建民用建筑的人防规划设计纳入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之一,凡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发证。

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将私建民用建筑《不动产登记证》发证面积移交县人防部门复核,凡未经县人防部门审核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两违”办)要将人防执法纳入查处私建民用建筑“两违”的内容之一,依法按标准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方案日期:本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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