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16
  • 文号:永政发【2021】12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1-0000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6-23
  • 签署日期:2021-06-20
  • 登记日期:2021-06-23
  • 发文日期:2021-06-23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1-06-23 09:14:17 字体大小:

YSDR—2021—00008                                 永政发〔202112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1620

永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县城规划区内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9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范围

凡在永顺县城城区规划内的私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需到县人防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猛洞河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参照施行。

二、征收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外,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总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或其他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0.48元的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程序

私建民用建筑业主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到县人防部门办理人防报建联审手续,并到税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房屋竣工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手续前,须到县人防部门办理面积复核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把好人防执法的前置关和后置关,为人防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或缓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县人防部门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服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设立人防服务窗口(电话:0743--5811328),为报建业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报建手续齐全的,期限内办结。

(三)县自然资源局要将私建民用建筑的人防规划设计纳入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之一,凡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发证。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将私建民用建筑《不动产登记证》发证面积移交县人防部门复核,凡未经县人防部门审核的私建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两违”办要将人防执法纳入查处私建民用“两违”建筑的内容之一,依法按标准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责任追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自20218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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