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7 08:10:44 字体大小:

《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通过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规定,授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渣土管理工作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能大大提高管理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再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涉及内容广泛,情况复杂,现有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过于宽泛,有必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渣土行业的市场运行,提高城市品位,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形成过程

(一)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县县城规划区少渣土管理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县公安交警大队、各建筑公司、渣土清运公司、建筑渣土处置从业人员的意见,经深入调研,起草了《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初稿)。

(二)《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编制完成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班子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县政府办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等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再次进行修订后形成《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四)经一年多的试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修改,修订完善了《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1年3月5日,经永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第72次会议审核通过,正式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下发。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县城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职责和渣土清运公司准入资质,对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各施工工地要按标准设置,清运车辆严格落实密闭苫盖运输制度。按规定对违规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以达到规范清运处置建筑渣土、保护县城环境的目的。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