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6
  • 文号:永政办发(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1-01003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4-05
  • 签署日期:2021-04-02
  • 登记日期:2021-04-06
  • 发文日期:2021-04-06

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1-04-06 17:17:45 字体大小:

YSDR—202101003

永政办发〔20215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

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发改局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应规范处置,个人和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须交由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准;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承运车辆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运输车辆,不得使用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并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第十条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主管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申请,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永顺县其他乡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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