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52
  • 文号:永政发〔2024〕1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4—00002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2-27
  • 签署日期:2024-02-27
  • 登记日期:2024-02-27
  • 发文日期:2024-02-27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4-02-27 15:46:48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纠正投资审计中“以审代结”等问题的通知》(湘委审办发〔20232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3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决策审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债券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贷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等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除外)。

(二)本通知所涉及对象包含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和县属国有公司以及项目中介机构。

(三)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应按程序进行启动审批。经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审定的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以上规格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启动审批程序,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通过预审后方可进入启动审批程序:

1.各级专项、债券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贷款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包括项目前期费用),由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启动审批;总投资200万元至400万元项目(包括项目前期费用),由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批;总投资4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包括项目前期费用),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启动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项目前期费用),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及以上规格会议研究启动审批;1亿元以上项目按照湘政办发〔202226号、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没有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总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均应参照第1种情形投资额度按会议规格进行启动审批。

3.救灾、应急、抢险等紧急项目,县级领导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启动审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五)项目启动审批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后,提交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审批。

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请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同意后,再履行立项手续。

(六)优化投资概算审批。项目单位根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由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审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投资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投资估算10%,如投资概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取得财政部门同意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重新组织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以控制投资概算。

(七)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九)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并同时书面抄送至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审批单位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及控制价管理

(一)投资评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建立项目内审制度,对于总投资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由业主(项目)单位组织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对于总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项目)单位组织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到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视其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等规定执行。

1.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400万元以上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1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公开招标,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双备案,即:填报项目启动审批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项目采购预算→项目单位申报《永顺县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表》组织招标→将中标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双公告,即:项目单位将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投标网”发布后同步链接到“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2.非招标项目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限额标准以下(即: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材料货物、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类服务,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类服务)项目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3.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80万元以下的服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规定,由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在电子卖场选择直购、竞价、团购方式采购。在电子卖场采购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时,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质资。所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4.中介服务超市管理。8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属中介超市范围68项服务类型的,按《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文件规定,在“中介服务超市”选择竞价(均价)选取、随机抽取、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采购。

5.本条12种情形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018号)规定,项目实施前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30天,再按湘西州人民政府批复的《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模标准》办理入场交易。

(三)项目控制价管理

1.概算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州政发〔201915号)等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和代建单位主体责任的概算管理“双责任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造成超概的,应及时报告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概手续。没有履行调概程序的,项目实施竣工后,发现有超概行为的,按要求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到位后,并明确资金来源,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才能启动调概程序。

2.预算管理。所有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的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内审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

3.结算管理。原则上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因受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设计施工变更等影响,确需超过合同价款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发改、财政以及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以上规格会议研究确定。

三、加强资金、验收管理及审计监督

(一)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永顺县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督促其就地依法纳税。

(二)资金管理。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三)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监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验收意见,没有签署验收意见的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

(四)项目结算。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五)审计监督。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都应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1.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2.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或聘请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后,应当将结算审核结果于15天之内报送县审计机关,县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核查。

3.县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跟踪审计监督,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跟踪审计;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启动审批程序研究确定是否实施跟踪审计。

四、责任追究

(一)由县监察委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其失信公示期内,相关部门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除特殊说明外,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内”“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永政发〔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审批表

      2.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3.永顺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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