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8
- 文号:永政函〔2022〕93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2—00007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8-05
- 签署日期:2022-08-05
- 登记日期:2022-08-05
- 发文日期:2022-08-05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永顺县县城规划区。
二、倡导遵守下列文明养犬行为:
(一)县城规划区内犬只实施圈养。
(二)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机关单位和人员集中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外出时用2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贴身携带犬只。
(四)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攻击他人等行为。
(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积极配合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养犬应到畜牧兽医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犬只预防接种并取得家犬免疫证明。
(二)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三)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按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经劝告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犬主和犬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县城规划区内无人认领犬、野犬进行捕杀。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