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3
  • 文号:永政办函[2022]5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2-0100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2-14
  • 签署日期:2022-02-14
  • 登记日期:2022-02-14
  • 发文日期:2022-02-14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2-02-14 10:53:25 字体大小:

YSDR202201001                 永政办函〔20225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各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4

永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款项。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本县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的存入和使用。

第五条 监管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预售人与监管银行签订并履行《永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

(四)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预售人签订协议书,并督促其履行;

(二)按照协议对预售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对其收存、支付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三)接受监管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

第九条  监管机构在本县辖区内所有具备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统一公共账户,降低预售风险,充分发挥银行配合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监管银行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报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与监管银行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对应多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缴款程序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资金监管合作银行、账户等信息,购房款应当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协议书。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过监管银行售楼部临时网点、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缴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本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缴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及解除监管

第十五条 为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根据该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额度,分以下方式进行拨付:

(一)监管账户内金额在五百万元内(含五百万元)拨付比例为监管账户内金额的50%

(二)监管账户内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拨付比例为监管账户内金额的70%

(三)商品房主体完工后至首次登记前,账户内须预留总预售金额的5%不予拨付,待完成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

(四)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比例使用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的,由监管机构在核实情况后进行审核确定。

(五)开发企业每月原则上只能拨付一次预售资金。

(六)对有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抽逃资金、违规销售和私自使用预售资金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标准一律按照监管账户内金额的20%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二)申请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五)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优先保障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价款、设备材料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款项,且工程结算应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进度支出。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在收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组织现场查勘,核实工程进度,当场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签署是否同意拨付预售资金的意见。因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而不同意拨付预售资金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四)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前,监管机构应对其前一次已拨付的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办理本次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登记权首次登记后,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相关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的监管。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核实,向开发企业出具解控证明,并通知监管银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预售商品房许可项目的监管。对存在虚报项目建设资金等现象的开发企业,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网签、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处理,记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监管协议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监管协议履行义务,确保监管资金安全可靠。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者划扣的,监管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未按有关规定及监管协议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挪用监管资金,按监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管银行负面清单制度,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违约、失信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列入负面清单,不再作为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对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对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发现停工、抽逃资金、违规销售、集体维权等问题,经核查属实,由监管机构暂停拨付该项目预售资金,待问题解决后恢复预售资金正常拨付。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返还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或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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