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30
  • 文号:永政发〔2021〕15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1-0001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0-28
  • 签署日期:2021-10-18
  • 登记日期:2021-10-29
  • 发文日期:2021-10-29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1-10-29 15:50:18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11018

  

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关于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为:

中央财政涉农资金16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耕地休耕、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支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天然林管护、规模化防沙治沙和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支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脱贫县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涉农资金14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中共永顺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的资金需求,确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

第四条  整合涉农资金期限:2021-2023年。

  

第二章  完善整合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工作需要,健全完善项目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程序,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村申报。村支两委、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根据各村实际需求,召开由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村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参加的申报项目核定会议,核定项目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由村委会上报乡镇。

(二)乡审核。乡镇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预期效益等进行核实,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分类报送至各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审定。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审定建议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中共永顺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项目应进行至少10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并报中共湖南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要逐步提高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优先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及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由县财政局商县乡村振兴局,每年3 31前制定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中共永顺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共湖南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将指标下达到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商县财政局制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监管,配合县乡村振兴局制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时将指标按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下达给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200万以上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2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结算审计;200万以 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县审计局从已备案且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再由项目建设单位从中随机抽取一家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视其情况进行抽审;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县审计局视其情况进行抽审;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聘请)具有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竣工结算。

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畜牧水产中心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示、项目实施、进度报送、验收报账及项目绩效申报、运行监控、自评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内项目的申报、审核及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公示、进度报送、验收报账及项目绩效申报、运行监控、自评等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必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投入规模、补助标准、 筹资方式、时间进度、绩效目标等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凡经中共永顺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调整的,报中共永顺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 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施工单位、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开竣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业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 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必须实行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政府采购制、项目进度通报催办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绩效考核制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 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六)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等;

(七)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

(一)项目资金付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永顺县政府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822号)规定,及时召开班子会对所实施项目逐个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加快施工进度。对50万以上项目启动后,根据工程进度,可以支付工程进度资金,即工程量完成 50%支付20%工程进度资金;工程量完成80%支付工程进度资金50%;工程量完成100%且验收的工程项目支付70%工程进度资金;项目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95%工程款,预留工程项目资金5%为质量保证金。1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扣质保金。

(二)项目完工验收。由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请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乡镇、村(社区)、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对工程项目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项目建设单位报账。项目启动后一年内必须完工报账。

(三)项目资金回收。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若三个月内项目未启动,项目资金全部收回。项目资金决算审计后结余资金退回县财政。

(四)报账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项目启动资料;

2.项目公示资料;

3.项目预算资料;

4.项目管理资料;

5.项目结算资料;

6.项目验收资料;

7.发票;

8.项目施工前和施工后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台账,每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上报工程进度,主要包括项目安排个数、资金总额、在建个数、在建金额、竣工个数、竣工金额等。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强化资金监管,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管理。项目资产按照公益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登记管理。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对经营性资产,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开展确权登记,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项目建成后按权属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用于扶持农户或带贫主体发展形成的扶贫资产,归农户或带贫主体所有,依法维护期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项目资产管理相关情况须由县、乡镇、村分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乡镇、村三级公告。

  

第八章  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对上级相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项目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每月进度报表报送、报账资料收集归档、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对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完成好、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账管理办法》(永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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