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15
  • 文号:永政办函【2021】39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1-0100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6-02
  • 签署日期:2021-06-02
  • 登记日期:2021-06-02
  • 发文日期:2021-06-03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永顺县 发布时间:2021-06-03 10:56:09 字体大小:

YSDR-2021-01004                                     永政办函〔202139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的建筑、铁路、交通运输、水运、农田、水利、能源、机场、市政、电力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须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费率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住建、应急管理等监管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手续)发放和管理中,应严格查验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核发安全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手续),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住建、应急管理等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必须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三、工程建设项目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工地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施工单位派往项目工地的管理人员除外)。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四、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至项目合同工期到期之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施工单位应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所有务工人员实行参保登记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职(离职)人员异动登记。

六、已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行事故快报制度,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受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在建项目工地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八、发改、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供所需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加大项目参保和基金征缴力度,切实遏制基金流失。

九、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是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和人社、住建、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力争实现全县在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全覆盖,确保工伤保险政策全面落实,为维护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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