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72
  • 文号:永政函〔2020〕39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0—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0-06-15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0-06-15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永顺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5 08:31:23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永顺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永政函〔202039

YSDR—2020—00004

为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5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天然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及期限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酉水湘西段翘嘴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顺段)和永顺司城河吻大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自2020616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自202111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捕执法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人民群众不得组织、不得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6160时起施行。以往我县发布的禁渔通告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743—5223363   13762103333

县公安局        110             13974363579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0743—5222398   13974303137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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