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3
- 文号:永政发〔2020〕5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0—00002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0-05-21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0-05-21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0〕5号
YSDR—2020—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及本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县自然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五)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各种应补项目的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应及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的异议,征地单位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八)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农经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件1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两项费用之和的93%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人,其余7%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按本方案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州政发〔2019〕5号文件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参照相关类别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按本方案附件3、4规定的标准执行。州政发〔2019〕5号文件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组与所有权人参照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重置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六)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七)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八)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
2、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4、严重影响群众居住安全和生产生活或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及环保要求拆迁的红线外房屋、坟墓,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坟主亲属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永顺龙寨至县城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组现场调查共同确认,经确认后的红线外房屋及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坟墓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征地单位应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1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计算,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地的,自重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或通过货币、产权置换等方式安置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拆迁房屋的重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重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单位按照本方案附件5规定的标准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等补助费用。
(十)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栋为单位,每栋按5000元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家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十一)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被拆迁的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含持有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住宅房屋)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包括设施)总价款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被拆迁的集体企业其他用房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生产经营用房的被拆迁人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证明材料不齐全、手续过期失效、非法生产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二)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方案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未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
(十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0%标准给予奖励。
对未拆迁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物等简易房屋的不予奖励。
(十四)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按照本方案附件7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照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减去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
(十五)项目建设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被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和部门意见,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十六)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坟墓拆迁的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七)因项目建设导致水田改为旱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地类改变前后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值给承包者予以补偿。不能恢复为耕地的按原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减去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
四、其它
(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征地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色勘估表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6.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7.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65125 |
是指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业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 |
水 田 |
62520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包括≤1.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
旱 土 |
52100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果 园 |
52100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合理密度成片一亩以上,连续种植三年以上。 |
经济林地 |
46890 |
指种植油茶等经济作物的园地。合理密度成片一亩以上,连续种植三年以上。 |
林 地 |
41680 |
人造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
荒山、荒地 |
41680 |
指没有种植农作物或没有植树的土地。 |
水库、坑塘水面及其他设施农用地 |
52100 |
水塘、水库指以蓄水为主,附带养鱼。 |
集体建设用地 |
52100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农村道路 |
52100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1-2米内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未利用地 |
31260 |
表层为土质、岩石或石砾,生长杂草,树木郁闭度<10%或基本无植被覆盖,岩石或石砾覆盖面积>50%的土地。 |
说明: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两项费用之和的93%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人,其余7%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2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4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养殖水面 (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1.专业菜地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业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专业菜地其他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进行补偿。
3.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偿。
4.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5.青苗补偿可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但包干补偿金额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及本文件规定的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亩
类 别 |
生长期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
茶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8000 | ||||||||||||
初采期 |
11000 | ||||||||||||||
盛产期 |
20000 | ||||||||||||||
衰老期 |
10000 | ||||||||||||||
茶叶苗 (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烤烟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
收获期 |
8000 | ||||||||||||||
百合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
收获期 |
10000 | ||||||||||||||
生姜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
收获期 |
8000 | ||||||||||||||
零星茶叶树 |
苗高0.3米以下 |
|
1.0元/株 |
||||||||||||
苗高0.5米以下 |
|
1.8元/株 |
|||||||||||||
冠幅0.5米以下 |
|
4.4元/株 |
|||||||||||||
冠幅0.8米以下 |
|
7.8元/株 |
|||||||||||||
冠幅1.0米以下 |
|
12.2元/株 |
规格 补偿金额 品种 |
苗 高 |
胸 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
8厘米以上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10 |
15 |
19 |
35 |
58 |
116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6 |
10 |
15 |
24 |
38 |
6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9 |
17 |
26 |
33 |
53 |
70 |
金桂、四季桂 |
10 |
18 |
30 |
47 |
93 |
174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10 |
18 |
29 |
41 |
70 |
139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10 |
18 |
30 |
41 |
58 |
116 |
梓、楠、椆、榉木 |
10 |
18 |
35 |
47 |
65 |
116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4 |
8 |
11 |
24 |
35 |
53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3 |
6 |
12 |
24 |
35 |
47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按70元/株标准补偿,未产棕的按24元/株标准补偿。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5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4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的15元/平方米。2-6cm的6元/平方米,6cm以上的10元/平方米。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35元/平方米、其他草地草皮7元/平方米。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4元/株,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的70元/株、冠幅100cm以上的株139元/株。 |
说明:
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四)
单位:元/株
规格 补偿金额
品种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 桔、甜橙、脐橙、椪柑、柚类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220 |
165 |
118 |
72 |
桃、李、梨、梅、杏、枣 |
3 |
2 |
1 |
14 |
10 |
7 |
61 |
50 |
39 |
215 |
185 |
130 |
105 |
88 |
72 |
核 桃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30 |
116 |
94 |
77 |
柿 子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8 |
61 |
280 |
220 |
171 |
105 |
88 |
72 |
枇 杷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40 |
132 |
94 |
77 |
板 栗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80 |
220 |
201 |
116 |
94 |
88 |
油 茶 |
3 |
2 |
1 |
5 |
4 |
3 |
60 |
49 |
38 |
165 |
121 |
88 |
61 |
50 |
80 |
油 桐 |
2 |
1.5 |
1 |
4 |
3 |
2 |
60 |
49 |
38 |
163 |
118 |
86 |
58 |
49 |
78 |
花 椒 |
3 |
2 |
1 |
14 |
10 |
7 |
60 |
49 |
43 |
150 |
130 |
115 |
110 |
88 |
66 |
葡萄、提子、猕猴桃、八月瓜、瓜葵、无花果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193 |
165 |
118 |
72 |
石 榴 |
3 |
2 |
1 |
14 |
10 |
7 |
66 |
55 |
50 |
150 |
130 |
100 |
77 |
66 |
55 |
说明:
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8000元/亩。
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元/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100元/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5元/株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五)
单位:元/亩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各类干、水果苗圃 |
已嫁接 |
10000 |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1年生 |
12000 |
嫁接苗,解砧长出幼苗,生长至当年年底,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15000 |
嫁接苗,经过两年生长周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 |
各类干、水果砧木苗圃 |
砧木幼苗 |
5000 |
不能开刀嫁接,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壮年砧木苗 |
7000 |
开刀嫁接的最佳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衰老期砧木 |
4000 |
最佳嫁接期已过,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两年以上,60cm以上)。 | |
各类园林绿化育苗、药材(林木)苗圃 |
1年生 |
7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13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六)
单位:元/亩
类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用材林及杂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胸径10厘米以上 |
30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胸径10厘米以下 |
120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下的树木郁闭度不低于70%(含)的,按此标准补偿;树木郁闭度在20%(含)至70%之间的,减半补偿;树木郁闭度低于20%的,不予补偿。荒山不予补偿。 | |
胸径10—20厘米 |
2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3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各类药材、林木、园林绿化树成片种植(含木本花) |
种植3年生以内 |
7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种植3至5年 |
10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种植5年以上 |
14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七)
单位:元/亩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绿化树桩 |
胸径12厘米以下 |
9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胸径12—20厘米,桩高2—4米 |
10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胸径20厘米以上,桩高2—4米 |
12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5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竹 类 |
幼龄竹园 |
3000 |
成片种植。 |
初盛竹园 |
4000 |
成片种植,能砍伐较少数量的竹材。 | |
盛产竹园 |
5000 |
成片种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数量的竹材。 | |
爬山虎 |
|
1.5 |
按每平方米计算补偿。 |
绿化草皮 |
|
6 |
按每平方米计算补偿。 |
说明:1.其他未列入项目的花木、经济林木和风景林木,按本规定各种绿化树成片种植的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2.需要量胸径的花木从根茎以上1.3米高处量取。3.花卉只补木本花,草本花卉不予补偿。盆景酌情补搬运费。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 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 元/m2 |
修正因素 |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4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墙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砖混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11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10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9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95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
简易 |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
38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
简易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
280 |
房屋结构 已使用年限 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15年 |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 金额 |
说 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8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24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4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24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按照300元/立方米计算化粪池大小。 | |
水 井 类 |
机钻井 (摇泵井) |
米 |
15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
立方米 |
3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井 |
立方米 |
88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元/口。 | |
水池 |
个 |
300 |
|
|
吊井 |
个 |
800 |
|
|
电 杆 电 线 类 |
8米以上水泥 电杆 |
根 |
6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 电杆 |
根 |
4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7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8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20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8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4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40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 |
平方米 |
2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9砖墙 |
平方米 |
6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30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20 |
含挖基础超深。 | |
猪栏(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5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10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三)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水管 排水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4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9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8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10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4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21 |
镀锌。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6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94 |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30 |
|
|
75#落水管 |
米 |
10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4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8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3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3 |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4 |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60 |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80 |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100 |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20 |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5 |
|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2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烤 烟 房 类 |
普通烤房 (小型) |
栋 |
3500 |
小型烤房,含所有费用。 |
普通烤房 (大型) |
栋 |
5000 |
大型烤房,含所有费用。 | |
湘西一号烤房 |
栋 |
7800 |
含所有费用。 | |
湘西三号烤房 |
栋 |
12800 |
含所有费用。 | |
其 他 |
砼 柱 |
m3 |
420 |
|
砼 板 |
m3 |
420 |
|
|
粪 池 |
个 |
800 |
|
|
水 窖 |
m3 |
100 |
|
项 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室内外
其他
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45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9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135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1800 | ||
无烟灶台 |
座 |
18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6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00 |
| |
座便器 |
个 |
24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4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7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20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液化气烂台 |
个 |
200 |
|
|
锅炉灶 |
座 |
800 |
|
|
节柴灶 |
台 |
800 |
|
|
墙面砖 |
m2 |
69 |
|
|
拼木地板 |
m2 |
120 |
|
|
地面砖 |
m2 |
100 |
|
|
吊顶 |
m2 |
69 |
|
|
电视柜 |
m2 |
350 |
|
|
扶手 |
m2 |
120 |
|
|
包门 |
扇 |
300 |
|
|
实木门 |
扇 |
650 |
|
|
壁镜 |
块 |
200 |
|
|
集成吊顶 |
m2 |
130 |
|
|
室内外 其他 设施类 |
洗脸盆套件 |
套 |
1100 |
|
洗碗池 |
个 |
200 |
|
|
马桶 |
个 |
580 |
|
|
窗套 |
m2 |
120 |
|
|
太阳能机 |
个 |
1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脑网张 |
户 |
300 |
|
|
墙漆 |
m2 |
15 |
|
|
其他类 |
瓦窖 |
个 |
2000-4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3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0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80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30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 |
普通钢质防盗门 |
㎡ |
330 |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88 |
| |
钢筋防盗网、窗筋 |
㎡ |
66 |
| |
拉闸门 |
㎡ |
198 |
| |
高档防盗门 |
㎡ |
495 |
| |
普通防盗门 |
㎡ |
385 |
| |
铝合金窗 |
㎡ |
198 |
| |
食用菌 |
袋(筒) |
4 |
| |
雨棚 |
㎡ |
130 |
|
|
铝合金门 |
㎡ |
330 |
|
|
朝门 |
座 |
3500 |
|
|
钢架棚 |
㎡ |
350 |
|
|
防盗门 |
樘 |
700 |
|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通水补助 |
户 |
3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2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平方米(户) |
120 |
按面积计算,最多补偿不超过10000元。 |
新宅基地 |
平方米 |
240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
附件6: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
新购坟地补贴 (元) |
备 注 |
土坟墓 |
冢 |
2500 |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3000元。 |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新基迁移费用按同等类别的90%予以补偿。合棺的每冢增补迁移费800元、新购坟地费800元。拜台硬化、保坎,绿化树木附着物及构筑物按本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
有碑无圈 坟墓 |
冢 |
3000-3500 | ||
(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已圈 坟墓 |
冢 |
4500 | ||
(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 | ||||
五镶碑 |
冢 |
7000 | ||
七镶碑 |
冢 |
9000 | ||
九镶碑 |
冢 |
12000 | ||
排楼碑 |
冢 |
18000 |
附件7: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2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4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养殖水面 (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
1、临时用地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2、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当季作物予以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3、临时用地使用果园的,参照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4、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按州政发〔2019〕5号文件和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