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2
  • 文号:永政办发〔2020〕4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0—0100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0-05-21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0-05-21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1 09:0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4号

     YSDR—202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永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

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县城规划区内正常用地、建设秩序,促进县城规划区内用地、建设的健康发展,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进行用地和建设行为以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用地和建设行为。

具有下列建设行为之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属于“两违”行为: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 )改变批准用途的;

(三)临时用地建永久性建筑,拒不拆除的;

(四)临时用地到期后不复垦的;

(五)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两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两违”行为的处置。


第二章 处置办法

第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符合县城规划在建或已建成的: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限期改正和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县城规划在建或已建成的: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3.限期改正和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县城规划在建或已建成的:

1.责令停止建设;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4.限期完善相关手续;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符合县城规划在建或已建成的:

1.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第五条 在集体土地上在建或已建成的“小产权房”,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3.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二)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拆除;

2.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三)在国有划拨土地未经依法转让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在国有划拨土地未经依法转让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拆除;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五)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六)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责令限期拆除;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第七条 “两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建筑安全隐患,经加固处理后仍无法消除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四) 集体土地上从事小产权房开发能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两违”行为。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两违”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在建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和涉案建筑材料、施工设备或强制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对限期改正的,改正符合规划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在建的可恢复建设;不采取改正措施或改正后不符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九条“两违”可分类处置的房屋建筑超过3层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房屋质量不存在重大缺陷且不影响房屋居住安全的方可进入“两违”分类处置程序。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应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缴纳罚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超容积率价款、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至审批单位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未经处置的“两违”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一律不得提供相关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有参与“两违”行为,拒不接受查处的;审批机关违规擅自审批发放相关手续的;业务主管部门失职失察,企业违规提供相关服务的;一律交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收费标准


附件2

本办法的有关说明



1.本办法所称的“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源于《关于坚决遏制违规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电发〔2013〕70号)

2.本办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是指: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是指需完善下列手续:

(1)向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并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2)向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是指需完善下列手续:

(1)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出让用地并承担土地报批费用。

(2)向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是指需完善下列手续:

(1)依法摘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向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是指需完善下列手续:

(1)向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土地超容积的,缴纳土地超容积率价款。



—35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1

罚款

工程总造价私建按800元∕㎡核算;公建按1300元∕㎡核算。

湘政函〔2010〕51号;

永政发〔2010〕16号;

永价认定〔2018〕1号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物价局2018年11月17日出具的公、私建价格建议。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16.6.15前,按32元∕㎡收取。

湘发改价费〔2014〕60号

县人民防

空办公室

收取标准原则以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或以工程开工时间为准。公建工程全面征收,私建工程我县尚未正式启动,“两违”建设一直委托“两违”查处机构执收。

2016.6.15—9.1前,按25.6元∕㎡收取。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2016.9.1以后,按20.48元∕㎡收取。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3

土地超容积率价款

现行评估价格

国土资厅发〔2018〕4号

县自然资源局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20.817元∕㎡;

其它41.634元∕㎡;

湘财综函〔2018〕1号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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