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219
  • 文号:永政发〔2017〕16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7—0001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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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9-07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7 15:59:09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716


YSDR2017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97





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项目集体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永顺县溪州小学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拆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国土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组织 实施。

    (五)国土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六)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采取宅基地安置、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1.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2.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3.被拆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照120m2/户的标准在县政府确定的集中安置区划拨一宗宅基地安置,并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被拆迁户应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

4.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在县政府确定的地方按建筑面积145m2/户安排一套毛坯房进行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45m2的,超过的面积被拆迁户按市场价购买。不另行安排宅基地

5.征地单位按照每户7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过渡补助费为每户每月600元,过渡补助期限为12个月)。

    6.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0  元(按2次计算)。

(七)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的除外。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按征地拆迁通告之日前3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核算,补助费不足2000元前按2000元计算。使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被拆迁人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证明材料不齐全、手续过期失效、非法生产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各种应补项目的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应及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异议的,征地单位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十)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拆迁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农经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十三)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本方案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的种类结合生长期实行包干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按照本方案附件2、附件3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方案附件5规定的标准补偿。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协议或迁坟协议,并腾出土地的,按征地补偿总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8000/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分配宅基地后20天内完成搬家腾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100/m2的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拆房让地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补偿总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其它

(一)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色勘估表

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7日印发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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