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4年6月5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依法对永顺县小杜水果店销售的小苔芒、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8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苔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限期进行整改。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苔芒和荔枝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委托王平平从吉首市一水果批发商户购进检验批次小苔芒12斤、荔枝10斤,小苔芒购进价格是3.5元/斤,销售价格是7元/斤,荔枝购进价格是7.5元/斤,销售价格是11元/斤,检验批次小苔芒和荔枝的货值金额共计194元,违法所得共计150.26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数量和货值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实施了食品召回措施,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0.26元;二、罚款5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