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函〔2024〕18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州民发〔202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明确2024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县级指导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标准为70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标准为5400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县级指导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县级标准为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县级标准为7020元/年。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一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别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进行测算安排: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为15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260元/月,全护理标准为517元。二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为300元/月,半护理标准为900元/月,全护理标准为1800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