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类 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主体 |
永顺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保留 | ||
给付对象 |
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 ||||
给付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5、《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7、《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发〔2003〕21号); 8、《湘西自治州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州政办发〔2006〕20号); 9、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51号); 10、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7〕8号); 11、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4〕13号); | ||||
咨询电话 |
0743—5236412(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股) |
投诉电话 |
0743—5222922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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