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城乡低保相关政策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8 11:59:22 字体大小:

  一、对象的界定

  凡持有永顺县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永顺县现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为300元,农村为15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申请,通过民主评议、社区(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布定案。

  三、个人申请城市(农村)低保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

  3、居民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是重大疾病的,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是残疾人的,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城镇(农村)低保待遇

  1、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及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5、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6、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7、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8、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9、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和贵重饰品的;

  10、有门面、房屋出租或从事实体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11、继承大笔遗产的;

  12、已领取退休金或社保金人员、死亡人员、大中专及以上学业毕业生。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