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准永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施工招标的批复

关于核准永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施工招标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30 17:25: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永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施工招标的请示》(灵政〔2023187号)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根据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永顺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202389号)及2022年5月9日《永顺县人民政府专题纪要》(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28号)文件精神。

本次招标工程建设地点:永顺县灵溪镇及勺哈片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隔离防护及警示标志工程:防护网3600m,植物篱3600m,界碑6块,宣传牌7块,交通警示牌6块,太阳能监控设备5套等。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2.1分散式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单户四池净化系统815座,两联户四池净化系统45座,三联户四池净化系统9座,八联户四池净化系统1座,新建人工湿地411处,De110 UPVC管37320m,入户管检查口1352个等);2.2集中式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式污水处理系统1处:De110 UPVC管880m,De200 UPVC管220m,De300 双壁波纹管846m,检查井16个,检查口58个等)。项目资金:941.44万元(财政评审价)。资金来源: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对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依据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符合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依法招标

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规定。

三、核准内容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三)招标范围:施工招标。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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