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永顺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引水项目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永顺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引水项目施工招标事项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7 17:05:00 字体大小:

关于核准永顺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引水项目施工招标

事项的批复

永顺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永顺县生活垃圾发电工程引水项目施工招标事项的请示》(水报202141号)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顺县生活垃圾发电工程引水项目施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2021139号)、永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4次(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该项目位于永顺县灵溪沐浴村、石堤村、金星村、合兴村、溪河村。建设内容及规模:从灵溪镇新水厂新城主管(DN500球墨铸铁管)上取水,管道总长12.291km,检查井22座、排气井13座、排泥井5座、排泥湿井3座机及水表井1座。总投资1202.65万元(财政评审价)。资金来源为地方债券。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对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依据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符合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依法招标。

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规定。

三、核准内容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三)招标范围:施工招标。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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