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事项招标的批复
关于核准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
工程项目工程事项招标的批复
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请示》(永朝安房〔2021〕34号)文件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州精神病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2021〕81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该项目位于永顺县灵溪镇。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用地面积6411.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940.0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3973.7平方米、总户数244户,新建物管用房和其他用房150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6972.55平方米,架空层88.28平方米。新建147个停车位、绿化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财政评审金额74331791.42元。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对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依据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符合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依法招标。
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规定。
三、核准内容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三)招标范围:施工招标。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