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西州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州教体通〔2022〕27号)精神,现将我县2023年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学籍属地原则进行资助,确保做到全覆盖。不再兜底资助出省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
(三)学前、中职学生累计享受资助年限不能超过3年。
(四)免教辅资料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五限原则,落实“一科一辅”要求。
(五)国家公职人员子女不得享受学生资助。
二、资助对象、项目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免除类对象:免除类即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教辅资料费。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学生。
2.补助类对象:补助类即学前入园补助、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补学习用品和交通费、高中及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奖学金。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镇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持证且学生父母一方享受低保)等特殊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学前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补助县内公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年满3周岁(春季:3月1日前,秋季:9月1日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生。
2.义务教育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生,初中1250元/年•生;平均补助比例为30%。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小学500元/年•生,初中625元/年•生,平均补助比例为17%。
(2)免费发放教辅材料。对义务教育3-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五限原则”免费发放教辅材料。小学三年级(含)起≤140元/年·生,初一≤200元/年·生,初二≤300元/年·生,初三≤520元/年·生。
(3)补助学习用品费和交通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学习用品费200元/年·生,补助交通费400元/年·生。
3.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省级示范性高中2000元/年·生,普通高中1600元/年·生。
(2)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生,原则资助面不超过在校生的30%,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对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最高档次标准资助。
(3)免费发放教科书。就读普通高中的原建档立卡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审定目录据实减免教科书费。
(4)免费发放教辅材料。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五限原则”免费发放教辅材料,高一≤400元/年·生,高二≤700元/年·生,高三≤840元/年·生。
4.中等职业教育
(1)国家助学金。县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生。
(2)免学费。对县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资助标准为2400元/年•生。
(3)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标准为6000元/年•生。
5.普通高等教育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在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部属)2023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博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且已经与就业单位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2015-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申报条件漏报的可以补报。
补偿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连续补偿三年,资金直接划付到申报人建行银行个人账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预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含博士生)学生。贷款额度为本科(含预科)、专科生(含高职)1000-12000元/生.年,研究生(含博士生)1000-16000元/生.年。
三、资助资金发放
(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外地学生和城市户口学生,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二)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三)教育减免类款项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到校,在开学时学校全部直接减免,不得先收后退。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直接划付到申报人建行银行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助宣传力度。各校(园)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职责。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宣传到户到生,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及时公示资助信息,做到资助信息公开透明。健全资助育人工作机制,开展励志、感恩、诚信教育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在身心发展、道德品质培养、学业帮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二)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资助工作水平。本县就读的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校(园)核实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依据相关部门数据核实认定。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单位的协调衔接,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运用数据比对,确保资助信息准确无误。
(三)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局相关股室积极与财政对接,做好项目申报及年初预算,以保证资助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按上级要求规范资金发放程序,专款专用,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结合校(园)实际,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严肃工作纪律,从严考核追责问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度,认真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严把审核关,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精准资助,坚决杜绝把不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绝不允许工作中不负责、走过场、搞形式。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永顺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