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起草了《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以“库存量”预警“土地供应量”对住宅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非住宅36个月的县市暂停用地审批和挂牌出让,我县非住宅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库存量较大,实际已经突破36个月红线,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根本解决非住宅库存的关键。为了有效缓解非住宅库存量的日益增大,确保我县土地的正常审批和挂牌出让,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六)《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了有效缓解非住宅库存量的日益增大,确保我县土地的正常审批和挂牌出让,2023年10月16日在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围绕我县商品房非住宅去化库存,切实将库存量控制在上级部门规定的红线范围内,确保我县土地供应的正常挂牌和审批。
(一)明确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地下车位(库)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项目规划建设控制要求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
(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县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工作;县发改(人防)部门负责兼作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相关登记税费的征缴工作;县住保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备案、办理预(现)售证、交易备案及物业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用地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明确办证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及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但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等情况,明确需提交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