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按按照省、州上级住管部门对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由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起草了《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细则》背景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落实省、部、州相关文件新要求。自2017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租金管理、盘活处置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省住建厅2021年新修订《湖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县要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我县2015年制定的《细则》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三是落实近年来审计发现公租房运营管理问题的整改要求。出台《细则》以消除近年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堵塞制度上漏洞,不断提升政策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二、《细则》起草过程
自2021年10月底省厅下达修订《湖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及12月底州住建局下达修订《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以来,我中心工作人员先后4次到公租房小区对公租房目前存在的运营管理问题进行调研,收集公租房在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于2023年3月3日形成修订《细则》初稿。
2023年月4月18日,经向县领导汇报同意,向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人社部门、县交警部门、县住房公积金部门、县税务部门、县退役军人事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九个部门征求意见,截止5月9日,这九个部门都反馈无意见。
2023年5月 18 日,由我中心领导班子审查,并按照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细则》起草依据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三)《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建保[2016]281号);
(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湘建保〔2019〕55号);
(六)《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七)《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
四、《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8章53条,主要对公租房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方式、标准及条件,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全流程管理,通过明确制度保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细则》新修订内容如下:
(一)名称进行了修改。对原《永顺县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条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全过程,包括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等环节。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原《永顺县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名称修改为《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明确了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
明确对公租房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赁补贴,对超出轮候期仍符合条件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原则上只发放到县城区,在我县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放宽到乡镇。
(三)进一步明确定向修建的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
定向修建给教体、卫健、乡镇人民政府等各部门的公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员资格由定向单位自行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须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定向修建公租房的租金由各单位负责统一收缴并于9月底将租金上缴县财政,交纳租金发票送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逾期不缴纳租金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代扣。
(四)明确了公租房盘活处置相关要求。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县城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