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5 11:01:11 字体大小:

关于《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按照省、州上级住管部门对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由永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起草了《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细则》背景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落实省、部、州相关文件新要求。自2017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租金管理、盘活处置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省住建厅2021年新修订《湖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县要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我县2015年制定的《细则》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三是落实近年来审计发现公租房运营管理问题的整改要求。出台《细则》以消除近年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堵塞制度上漏洞,不断提升政策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二、《细则》起草过程

自2021年10月底省厅下达修订《湖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及12月底州住建局下达修订《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以来,我中心工作人员先后4次到公租房小区对公租房目前存在的运营管理问题进行调研,收集公租房在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于2023年3月3日形成修订《细则》初稿。

2023年月4月18日,经向县领导汇报同意,向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人社部门、县交警部门、县住房公积金部门、县税务部门、县退役军人事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九个部门征求意见,截止5月9日,这九个部门都反馈无意见。

2023年5月 18 日,由我中心领导班子审查,并按照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永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细则》起草依据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三)《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建保[2016]281号);

(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湘建保〔2019〕55号);

(六)《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七)《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

四、《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8章53条,主要对公租房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方式、标准及条件,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细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是对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务房职工的身份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增: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详细界定:

(1)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2))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永顺县户籍、在永顺县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务合同(含2年),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永顺县户籍,在永顺县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务合同(含2年),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或半年工资发放流水的人员。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对保障对象、方式、

标准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增: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满足条件

(1)租赁补贴建立阶梯式发放标准:城镇低保人员每季度525元,其余类型人员每季度450元。

(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半年流水。

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对申请、审核的流程及各职能部门应配合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对公租房的分配与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新增: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第二十条:对纳入上级规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三类人员的,由县财政部门按上级部门具体文件进行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原则上为县城区。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公租房的使用与退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主要内容是对 资产与权属

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各定向修建公租房的单位租金缴纳规定: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对配建在卫健、教体、林业、乡镇人民政府等定向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承租人员资格由定向单位自行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须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定向修建公租房的租金由各单位负责统一收缴并于9月底将租金上缴县财政,交纳租金发票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逾期不缴纳租金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代扣。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公租房维护、维修、后续管理等。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主要内容是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三条对本《细则》的有效期其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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