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顺县城镇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顺县城镇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顺县城镇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一)标定地价是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为进一步加快与完善我国现有公示地价体系与制度的建设,更好的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作用,随着国家层面的日益重视,结合地方政府在管理工作中的迫切需求,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已逐渐步入快车道,未来应用前景广泛。
标定地价体系的建立可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相关税费征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制定,土地招拍挂出让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提高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同时,标定地价是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与基准地价体系相辅相成,优势互补,为国家加强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土地市场信息提供理论依据与价格参考。目前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稳步推进了城镇基准地价体系的建设工作,但完全符合《标定地价规程》的标定地价公示地价体系尚未建立。为进一步加强永顺县公示地价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正常反映永顺县土地资产的实际价值,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永顺县有必要开展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二)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建立科学合理的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从而为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制定国家征用农地补偿方案、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将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进而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本《通知》的起草依据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四)《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湖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106号)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完善自然资源等级价格体系,我局于2020年11月启动全县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通过收集资料、调查分析、整理计算等工作,形成了初步成果。2021年11月9日,召开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听证会,听取县人大、县政协、党代表、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11个相关单位、各征拆指挥部、11个乡镇、各企业代表意见,对初步成果作了进一步修正完善。于2021年11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3次〔06〕)审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2022年6月1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下达同意公布实施永顺县城镇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函。本《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通知》总体说明
本《通知》主要为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布实施城镇标定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一)永顺县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主要包括:1,确定各用途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2,在明确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的基础上,划定标定区域;3,设立标准宗地,并采集初始信息;4,标准宗地地价的评估;5,标准宗地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6,发布标定地价成果及相关信息。
(二)永顺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对象为永顺县辖区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中仅对牧草地进行评价,永顺县县域范围内牧草地面积少且范围集中,可视作均质地域,故在此不进行定级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主要包括:1,确定各用途基准地价的公示范围;2,农用地土地级别的划定;3,农用地基准地价水平测算;4,基准地价的评估;5,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6,发布基准地价成果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