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统称《通知》。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鉴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承担投资风险,特别是经济责任上有很大区别,原本的《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8〕22号)在部分规定上存在不足,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本《通知》的起草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三)《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州政发〔2019〕15号)
(四)《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8〕22号)
三、起草过程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在广泛征求县级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等多方意见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送审稿)》,本《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通知》总体说明
本《通知》(送审稿)主要围绕加强决策审批管理,加强投资评审及招投标管理,加强资金、验收、审计及其它管理,责任追究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说明。
(一)加强决策审批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涉及对象进行界定;重点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前都要按程序进行启动审批;强调项目在线立项审批的必要性;并提出可研审批要求;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明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同时创造性的提出建立县级项目评审专家库;规定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超过可研报告的处理程序;明确初设审批的程序和单位;并再次强调履行项目启动程序的必要性。
(二)加强投资评审及招投标管理方面,对投资评审、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资金、验收、审计及其它管理方面,对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审计监督进行说明。
(四)责任追究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情况进行了约束;对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追责进行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