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的 政策解读

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的 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9 17:20:29 字体大小:

关于《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的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通告发布前,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无具体管理规范,多杆、多线、使用有毒有害诱饵等无序垂钓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县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落实好习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绿色发展理念,急需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2020〕3)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出台该通告。

三、执行范围及有关期限

(一)、范围

1、禁钓区范围:1酉水湘西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顺段),范围为小溪镇毛坪村内头组刺洞溪口(110°1625.36″E,28°4315.28″N)至泽家镇猫狼村下猫狼组(109°4237.31″E,45°42′15.78″N)的水域,包括沿水域相关河(库)汊;(2)永顺司城河吻鮈大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灵溪镇吊井村电站(109°56′11″E,29°03′58″N)至芙蓉镇列夕村新码头(109°50′58″E,28°46′04″N)的水域,包括沿水域相关河(库)汊。

2、 限钓区范围:禁钓区范围外的全县所有天然水域。

(二)、期限

1、禁钓区范围期限:在禁钓区范围实行全面永久性禁钓。

2、限钓区范围期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为限钓区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202111日起禁钓期暂定10年。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对象:在我县境内进行垂钓人员。

(二)、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21324日。

(三)、在限钓区域范围内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任何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

6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7、严禁对水域生态、珍稀瀕危物种的保护造成破坏的垂钓行为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8、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必须事先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9、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四)、通告实施

由农业农村部门、公安、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对我县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劝止、处理违法违规垂钓行为。设立举报电话,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共同规范垂钓行业。

(五)、违规垂钓行为处置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垂钓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收缴渔具、鱼饵、渔获物等方式进行处理;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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