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9 13:10:48 字体大小:

一、办法出台背景

永顺县农业人口比例大,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另外,近年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的大力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全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2015年3月,永顺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4号),因发布时间过久,很多内容不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此,特制定《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规范全县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自然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农联〔2020〕8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2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过程

2020年3月4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玉芳组织了有关部门召开宅基地座谈会,由农业农村局起草《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2020年3月19日,县政府办副主任组织召集,由县委办、政府办、农业农村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公路局、环保局、水利局、行政执法局及部分乡镇参加,对《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及初审,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2020年4月15日,《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县司法局审核通过,正式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下发。

四、办法具体解读

1、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部省指导、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即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住建负责图纸设计、质量把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主体,乡镇农业经营管理、交通、林业、水利、生态部门联合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宅基地管理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河道、公路控制区域内、生态公益林、土地复垦、地质灾害点等情形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

2、推进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建设,严格节约集约用地

《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倡整村推进集中兴建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因实施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其他原因,明确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采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3、规范申请审批手续,实行宅基地标准化管理

《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程序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联审联办机制。乡镇农业部门审核申请条件、布局和面积标准、村组程序,综合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全程监管、乡镇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定点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发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不动产证(县规自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均不能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以及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须依次经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建设程序。《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还专门规定了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须通过公示、申报、审核、审批流程。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出具验收审查意见书。

4、建立宅基地流转、退出补偿和奖励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我县正调研探索农村宅基流转及退出奖励机制。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签订宅基地退出合同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奖补资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5、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基地量大面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集体齐抓共管,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才能建立起良好有序的用地秩序。为强化监管,《永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从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本乡镇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宅基地“两违”查处。三是实行动态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每年6月25日、12月5日前将本乡镇审批宗数、占地面积、发证数量等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报备。四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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