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县安监局系列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

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县安监局系列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2 14:15:32 字体大小:

  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依法强化影响安全生产等重点问题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意见》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标准体系、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7个方面,就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解读一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立法审查与协调机制。各部门立法要加强沟通并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提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效率;在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法制部门要做好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和统一性,着力解决法律法规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二是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整体设计,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立法框架、重点任务、主要内容和计划进度。要重点推进“两法”(《矿山安全法》《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法》)、“二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工作;要借鉴发达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立法经验,逐步合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近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推动二法合一;研究制定化工、建筑施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程,重点从技术工艺、作业现场、防范措施等方面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予以明确规范。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约束。《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可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解读二 
  完善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整合。研究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要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研究制定有关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标准,制定、应用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行业和企业标准;加强国内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在行业和企业内部应用。逐步将一部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是改革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机制。安全生产涉及行业领域众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任务重、专业性较强,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防止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应当改革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制定发布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调整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并发布,加快标准制定修订进程。相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标准在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解读三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是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准人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坚决做到不安全的项目不批,不安全的企业不建。不断提高安全准人条件,充分运用法治化和县场化手段以及安全等标准,对煤矿、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依法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决不能为了减少而减少,为了下放而下放,更不能为了怕承担责任而下放、取消,决不能以改革之名行削弱安全监管之实。要落实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县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一律取消或下放,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必须予以保留和完善,依法严格管理。     
  三是优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工作细则,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实施网上集中受理和审査,及时公开审批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做到既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加强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取消下放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相关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方式,利用信用联合惩戒、行业组织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等市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政许可取消、下放、移交后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    
  解读四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科学划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权限,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研究起草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相关办法,科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主体、方式、程序、频次,细化“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专家检查、暗查暗访、互检互查等检查方式,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实效。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与协助调查等工作机制。包括统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理顺案件移送的基本流程,提高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三是完善司法参与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受理并执行,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专门受理、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可分别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解读五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人大和政协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机制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充分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完善安全生产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二是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对现场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处罚较重的案件要进行集体审议后决策,使之经得起法律法规的考量和公众的拷问。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力。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同时也把企业置于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对于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要公开曝光,督促其及时整改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    
  解读六 
  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监管执法车辆装备保障。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用房、车辆、装备等配备标准,建立保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等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基层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建立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健全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制度。《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激励广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四是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才能录用为监管执法人员,三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人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满足专业化监管执法的需要。     
  解读七 
  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一是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査组组长负责制,对于具有争议的问题和事项,组长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对于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事故,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同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辖区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各级各行业领域专家队伍,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是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推动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重点分析事故背后的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工艺技术、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对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报告,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全文公开,做好解读。建立法律法规标准制修订机制,分析国内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时开展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加快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三是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即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鲜血去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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