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6 00:0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91

YSDR—2019—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9226

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集体聚餐活动及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并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备案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管全覆盖,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并定期参加食药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要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并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报告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报告后立即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督促整改,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报请卫计、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各级食药监管机构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职、不按相关程序上报或者“乱报、错报”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服从县食安委调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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