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永顺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永财金〔2020〕4号
YSDR-202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1号)及《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预安排2019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州财预〔2019〕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县财政统筹省、州下达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专项用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民族贸易县内民族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2.88%。具体贴息利率、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贴息额度上限,根据县统筹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贴息上限的,以贴息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 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将贴息引导资金和本级配套贴息资金拨付民贸民品企业。
第四章 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九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负责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贴息资金等进行审核,对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条 民贸民品企业要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其贴息资金部分的70%以上应当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予以贴息。对当年已享受其他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重复补贴。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贴息资金,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负责解释。
永顺县财政局 永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顺县支行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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