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271
- 文号:永政发〔2024〕7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24—00006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9-27
- 签署日期:2024-09-27
- 登记日期:2024-09-27
- 发文日期:2024-09-27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永顺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2015〕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集体聚餐活动及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管全覆盖,以乡镇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健康审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并倡导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要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并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传染病流行地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制。农村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天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次日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职、不按相关程序上报或者“乱报、错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