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665
  • 文号:永政函〔2019〕72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9—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8-01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1 00:00:0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

通             告

永政函〔201972

YSDR20190000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实行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1日至7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养殖滩涂等天然水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

二、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炸、毒、电等方式或者使用拦河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或小于标准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炸鱼、毒鱼、电鱼、抬网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的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所持非法捕捞设备和物资上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渔政管理部门的,视其情节轻重,从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未上交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对妨碍渔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抵制炸、毒、电等非法捕鱼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捕鱼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或渔政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743-5223363  135****3363

          县公安局        0743-5235454  139****3298

          县森林公安分局  0743-5229119  139****333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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