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650
  • 文号:永政办函〔2018〕65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8—01006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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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8-14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4 09:38:15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8〕65号

  YSDR—2018—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永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5〕9号)、《湘西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管理、谁受益”、“以水养水、有偿使用”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护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卫计、环保、人社、电力及23个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相应成立管护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管理本户相关设施,参与对公共用水设施水源等监督管理,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1.组织成立村(居)民委员会饮水安全管护小组,对所属村(居)委会管理的单村(居委会)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措施和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人员及其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备案;2.督促管护人员根据县发改部门批准的水价收缴水费,并将收取的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并强化管理;3.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及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4.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村(居)民委员会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负监督责任。1.全面落实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供水工程日常管护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及综合治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2.督促管护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批准的水价收缴水费,将收取的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并强化管理;3.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源区环境的行为,向县水利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4.负责对村级饮水工程建章立制、运行管理的监督和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重大问题和矛盾的调处,督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县水利局: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负监督和考核责任,组织对本《办法》的落实、督促、检查,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分季节、分年度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检查评定,并作为以奖代补绩效考核补助发放依据;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管护机构的成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审核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以奖代补绩效考核结果,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审定。

  县发改局:负责对各供水站(点)水价进行核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设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养护资金,按规定拨付以奖代补考核补助,加强对各项目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质检测资金筹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卫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对水质不达标的,督促供水站(点)进行整改到位;负责对全县供水站(点)管理机构水质检测进行业务培训。

  县环保局:负责搞好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指导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县人社局: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负责待遇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三章  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管护权限

  (一)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居委会)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  管护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

  (二)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管理。对单村供水工程,成立村(居)民委员会饮水安全管护小组,制定收缴水费的具体措施,采取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方式明确专人管护运营,原则上每村(居)民委员会暂定1名管护人员。

  (三)农户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八条  管护内容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输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及附属工程、供水管网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第四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资金及项目收益组成,县级财政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行政村(居委会)在籍农户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其中基础维护养护经费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行政村(居委会)在籍农户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落实,以奖代补绩效考核补助经费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行政村(居委会)在籍农户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落实,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到乡镇,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于下个年度,各村及乡镇资金专户收支情况由各项目乡镇每季度上报县水利局水利股。水质检测费纳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于下个年度。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等,各项目乡镇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和以奖代补绩效考核结果负责资金拨付。县水利局负责核查。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日常维护:管护单位(或人员)申报,所在乡镇水利服务站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乡镇水利服务站组织验收,经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审核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二)以奖代补:按年度,县财政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审定的以奖代补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到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理机构;

  (二)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项目区内每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制止,水利、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2)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3)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需要。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为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性事件。县水利局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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