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517
  • 文号:YSDR—2018—01005
  • 统一登记号:YSDR—2018—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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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6-29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9 08:48:41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

 

永政办发〔20189

YSDR—2018—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9

永顺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县城规划区内(即灵溪镇城东社区、城南社区、河西社区、城北社区、城中社区、玉屏社区、艾坪社区、南山社区、果园社区,连洞社区部分区域、富坪社区部分区域、新城社区(原岔那村)部分区域、北门村部分区域、摆里村部分区域)严禁私人场所一切治丧活动,进入殡仪馆集中治丧。

(二)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改革土葬,稳步推行火葬,鼓励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殡葬服务以基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服务为补充。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和鲁嘉山殡仪馆及公墓山的日常工作。

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公安、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国土、林业、住建、交通、环保、旅文、人社、财政、卫计、行政执法、民宗等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县委、妇联、美丽办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宣传引导和村(居)委会居民死亡后集中安葬、“活人墓”清理整治、公益性墓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四条  户口和居住地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在公墓山集中安葬。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居)委会干部、中共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享受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宣讲政策、带头集中治丧、带头实行火化、带头集中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

第五条  在丧葬期间,丧主或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并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殡葬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办理: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亲属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进行丧葬事宜。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30天;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县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报县民政局或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获准后按规定处理。

(三)无名、无主遗体,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其费用由县财政负责。

(四)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亲属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六条  治丧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高音频设备、组织送葬车队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的行为。祭扫时提倡绿色、生态、环保、文明,严禁悬挂塑料祭拜制品。

第七条  遗体在殡仪馆悼念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八条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安葬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接受殡葬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严禁擅自接运遗体,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第三章  殡葬服务

第十条  丧主应按规定办理治丧手续,殡仪馆根据丧主的需求依法依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殡仪馆要确保能够为丧主提供遗体接运、存放、整容、防腐、火化、骨灰寄存、悼念厅及厅内配套设施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由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的抬尸、祭祀、餐饮、丧乐、抬丧安葬等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从事殡葬服务的宗教教职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和墓穴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执行,民政、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林业、国土等部门予以监管。

 

第四章  丧葬优惠奖补和抚恤金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丧葬优惠奖补政策条件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凭相关证明领取一次性丧葬优惠奖补金。

(一)奖补对象。

具有永顺县户籍或取得永顺县暂住证的居民。

(二)奖补政策。

1.凡在殡仪馆集中治丧的,给予每例遗体奖补1000元;

2.集中安葬在公墓区的,给予每例遗体奖补2000元;

3.进行火葬的,每例遗体奖补5000元;在公墓区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抛洒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再奖补2000元;

4.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由村(居)委会或亲属负责安葬,凡在殡仪馆集中治丧,安葬在公墓山的,凭县民政局相关证明每具遗体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可减免50%

(三)奖补申办流程。

丧主在死者死亡40天内到殡葬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永顺县殡葬优惠奖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集中治丧、集中安葬,节地生态安葬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视为丧主自动放弃奖补。

第十六条  符合申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政策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凭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或确认合法有效的文明治丧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居)委会干部和中共党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殡葬管理、文明治丧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处理。

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和年度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如下:

(一)取消丧主所在单位年度创建“文明单位”资格,已经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二)对丧主所在单位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实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县民政局和县绩效办商定)。

(三)取消丧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丧主个人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文明治丧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州驻永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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