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19
- 文号:永政发〔2018〕11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8—00007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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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6-04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集体土地
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8〕11号
YSDR—2018—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自《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经吉首至怀化铁路(永顺段)沿线土地控制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7〕62号)和《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张家界经吉首至怀化铁路(永顺段)拟征地公告》(永国土征(拟)字〔2017〕6号)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五)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各种应补项目的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应及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的异议,征地单位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八)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农经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有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的10%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按本方案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按本方案附件3、4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项目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本着“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以“统一规划、自行修建”为主,“自拆自建、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被拆迁人采取“自拆自建、分散安置”的,征地单位按照本方案附件5规定的标准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等补助费用。重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优先使用荒地、劣地和一般林地,尽可能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重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人采取“统一规划、自行修建”安置方式的,由县人民政府在确定的集中安置区按120m2/户的标准划拨一宗宅基地安置,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宅基地的选择按“先拆先选”的顺序,选择宅基地。被拆迁人应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被拆迁人原有宅基地面积大于120 m2的,其超过部分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原有宅基地面积小于120 m2的,原则上按原宅基地实有面积安排,若需要满足120 m2的,其超过原宅基地实有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 m2标准补给拆迁人。
采取“统一规划、自行修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通水、通电、通路、新宅基地平整和购地补助等补助费用。
(七)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八)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
2.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4.严重影响群众居住安全和生产生活或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及环保要求拆迁的红线外房屋,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省国土资源厅、湘投集团、张吉怀公司和张吉怀铁路永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现场调查并共同确认,经确认后的红线外房屋及临时用地上的房屋按本方案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征地单位按照每户108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过渡补助费为每户每月600元,过渡补助期限为18个月)。
(十)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为:2400元/次·户(按2次计算)。
(十一)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按征地拆迁通告之日前3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核算,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生产经营用房的被拆迁人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证明材料不齐全、手续过期失效、非法生产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二)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方案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未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
(十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家腾房和拆房让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按照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搬家腾房奖励,按照被拆迁房屋主体房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100元/ m2的标准给予奖励;拆房让地奖励,按照被被拆迁房屋主体房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补偿总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搬迁生活补助奖励,按照5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安置协议、搬家腾房和拆房让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00%执行;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签订安置协议、搬家腾房和拆房让地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超过60日内的,不予奖励。
对未拆迁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简易房屋的不予奖励。
(十四)压矿补偿。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原则及办法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政发〔2015〕17号)规定执行。
(十五)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吉怀铁路建设项目永顺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19号)规定执行。
四、其它
(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州政发〔2014〕2号文件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由张吉怀铁路永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和其他权利人,根据其重置价格或相关类别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三)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实施征地补偿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色勘估表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购地补助标准
6.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 田 |
62520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包括≤1.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
旱 土 |
52100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果 园 |
52100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合理密度成片一亩以上,连续种植三年以上。 |
林 地 |
41680 |
指种植油茶等经济作物的园地。合理密度成片一亩以上,连续种植三年以上。包括人造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等。 |
水库、坑塘水面及其他设施农用地 |
52100 |
水塘、水库指以蓄水为主,附带养鱼。 |
集体建设用地 |
52100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农村道路 |
52100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未利用地 |
31260 |
表层为土质、岩石或石砾,生长杂草,树木郁闭度<10%或基本无植被覆盖,岩石或石砾覆盖面积>50%的土地。 |
说明: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的10%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田 |
1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8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16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鱼池 |
3300 |
成鱼池。 |
4000 |
鱼苗鱼种池。 |
说明:1.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进行补偿。2.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酌情补偿。3.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亩
类 别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茶叶园 |
定植期 |
6000 |
|
初采期 |
8000 |
| |
盛产期 |
18000 |
| |
衰老期 |
8000 |
| |
茶叶苗(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5000 |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说明:1.栽植后第1-2年为定植期,3-5年为初采期,6-19年为盛采期。2.茶园在定植期、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每亩另增加800元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三)
单位:元/株
规 格 补偿金额 品 种 |
苗 高 |
胸 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
8厘米以上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山药、药柑、八角、五加皮、枳壳 |
8 |
12 |
16 |
30 |
50 |
100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4 |
8 |
12 |
20 |
32 |
5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7 |
14 |
21 |
28 |
45 |
60 |
金桂、四季桂 |
8 |
15 |
25 |
40 |
80 |
150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8 |
15 |
24 |
35 |
60 |
120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8 |
15 |
25 |
35 |
50 |
100 |
梓、楠、椆、榉木、红豆杉、金弹子 |
8 |
15 |
30 |
40 |
55 |
100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塔柏 |
2 |
6 |
8 |
20 |
30 |
45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1 |
4 |
6 |
20 |
30 |
40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每株60元,未产棕的每株20元。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每平方米30元、其他草地草皮每平方米5元。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每株2.5元,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每株60元、冠幅100cm以上每株120元。 |
说明: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4、花卉苗木参照紫薇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盆栽的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被征地方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四)
单位:元/株
补偿金额 品种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 桔 |
2 |
1.5 |
1 |
10 |
7 |
4 |
77 |
68 |
51 |
273 |
213 |
171 |
128 |
85 |
43 |
甜 橙 |
2 |
1.5 |
1 |
8 |
5 |
3 |
67 |
59 |
46 |
235 |
171 |
107 |
85 |
65 |
33 |
脐 橙 |
2 |
1.5 |
1 |
17 |
13 |
7 |
85 |
76 |
65 |
373 |
296 |
223 |
193 |
137 |
85 |
椪 柑 青 柑 |
2 |
1.5 |
1 |
17 |
13 |
7 |
85 |
76 |
65 |
323 |
256 |
193 |
150 |
107 |
65 |
柚 类 |
2 |
1.5 |
1 |
15 |
11 |
5 |
78 |
70 |
56 |
300 |
280 |
215 |
107 |
85 |
43 |
桃、李、梨、梅、杏、枣、 |
2 |
1.5 |
1 |
12 |
9 |
6 |
55 |
45 |
35 |
215 |
185 |
130 |
95 |
80 |
65 |
核 桃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30 |
105 |
85 |
70 |
柿 子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1 |
55 |
280 |
220 |
171 |
95 |
80 |
65 |
枇 杷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40 |
120 |
85 |
70 |
板 栗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80 |
220 |
201 |
105 |
85 |
80 |
油 茶 |
2 |
1.5 |
1 |
4 |
3 |
2 |
45 |
35 |
25 |
150 |
110 |
80 |
55 |
45 |
21 |
油 桐 |
1.5 |
1 |
0.5 |
3 |
2 |
1 |
45 |
35 |
25 |
130 |
95 |
85 |
45 |
30 |
20 |
花 椒、山苍子(木姜子) |
2 |
1.5 |
1 |
12 |
9 |
6 |
45 |
35 |
30 |
150 |
130 |
110 |
100 |
80 |
60 |
猕猴桃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葡 萄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石 榴 |
2 |
1.5 |
1 |
12 |
9 |
6 |
60 |
50 |
45 |
150 |
130 |
100 |
70 |
60 |
50 |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6000元。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100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1元/株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五)
单位:元/亩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各类干、水果苗圃 |
已嫁接 |
10000 |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1年生 |
12000 |
嫁接苗,解砧长出幼苗,生长至当年年底,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15000 |
嫁接苗,经过两年生长周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 |
各类干、水果砧木苗圃 |
砧木幼苗 |
5000 |
不能开刀嫁接,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壮年砧木苗 |
7000 |
开刀嫁接的最佳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衰老期砧木 |
4000 |
最佳嫁接期已过,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两年以上,60cm以上)。 | |
各类园林绿化育苗、药材(林木)苗圃 |
1年生 |
7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13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六)
单位:元/亩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用材林及杂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胸径10厘米以上 |
30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胸径10厘米以下 |
120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下的树木郁闭度不低于70%(含70%)的,按此标准补偿;树木郁闭度在20%(含20%)至70%之间的,减半补偿;树木郁闭度低于20%的,不予补偿。荒山不予补偿。 | |
胸径10—20厘米 |
2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30 |
指砍伐工资、运费。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各类药材、林木、园林绿化树成片种植(含木本花) |
种植3年生以内 |
7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种植3至5年 |
10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种植5年以上 |
14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青苗补偿标准(七)
单位:元/亩
类 别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绿化树桩 |
胸径12厘米以下 |
9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胸径12—20厘米,桩高2—4米 |
10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胸径20厘米以上,桩高2—4米 |
12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5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竹 类 |
幼龄竹园 |
3000 |
成片种植。 |
初盛竹园 |
4000 |
成片种植,能砍伐较少数量的竹材。 | |
盛产竹园 |
5000 |
成片种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数量的竹材。 | |
爬山虎 |
|
1.5 |
按每平方米计算补偿。 |
说明:1.其他未列入项目的花木、经济林木和风景林木,按本规定各种绿化树成片种植的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2.需要量胸径的花木从根茎以上1.3米处量取;3.花卉只补木本花卉,草本花卉不予补偿,盆景酌情补搬运费;4.楠竹按胸径10cm以下12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0元/根。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类 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 |
修正因素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2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1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墙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9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屋,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7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6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4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6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
3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200 |
说明:上表中已经包括的装饰装修、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房屋成色勘估表
已使用 年限
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及以上 |
43年及以上 |
36年及以上 |
10-15年 |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
说 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2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 池 |
立方米 |
1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 箱 |
个 |
8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水 井 类 |
机钻井 (摇泵井) |
口 |
8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 井 |
立方米 |
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元/口。 | |
电 杆 电 线 类 |
8米以上 水泥电杆 |
根 |
5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 水泥电杆 |
根 |
4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5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0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二)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12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0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8砖墙 |
平方米 |
4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2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火砖围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花栏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24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180 |
含挖基础超深。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三)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管 排水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3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8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7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2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0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85 |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5 |
| |
75#落水管 |
米 |
8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5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0 |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60 |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80 |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00 |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0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四)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其 他 |
平方米 |
20 |
以水泥柱为主,铁丝为辅的主要用于以采摘果实为主的藤本植物的附属设施。 | |
烤 烟 房 类 |
普通烤房(小型) |
栋 |
3500 |
小型烤房,含所有费用。 |
普通烤房(大型) |
栋 |
5000 |
大型烤房,含所有费用。 | |
湘西一号烤房 |
栋 |
7800 |
含所有费用。 | |
湘西二号烤房 |
栋 |
9000 |
含所有费用。 | |
其
他 |
砼 柱 |
m3 |
420 |
|
砼 板 |
m3 |
420 |
| |
化粪池 |
m3 |
220 |
| |
粪坑(池) |
个 |
2000 |
| |
水 窖 |
座 |
1500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五)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室 内 外 其 他 设 施 类 |
简易灶 |
座 |
20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3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50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600 | ||
无烟灶台 |
座 |
6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24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50 |
| |
座便器 |
个 |
20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0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5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木仓 |
座 |
4000 |
| |
包门 |
个 |
600 |
包括门框内外 | |
电视墙 |
㎡ |
|
根据材料和重置价格协商补偿 | |
壁柜 |
㎡ |
|
根据材料和重置价格协商补偿 | |
壁橱 |
㎡ |
|
根据材料和重置价格协商补偿 | |
拼木地板 |
㎡ |
|
根据材料和重置价格协商补偿 | |
复合地板 |
㎡ |
|
根据材料和重置价格协商补偿 | |
木扶手 |
m |
150 |
| |
铝合金扶手 |
m |
150 |
| |
地面砖 |
㎡ |
100 |
| |
大理石地面 |
㎡ |
160 |
| |
外墙砖 |
㎡ |
80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六)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其
他
类 |
瓦窖 |
个 |
1500-3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电动卷闸门 |
㎡ |
200 |
| |
一般卷闸门 |
㎡ |
150 |
| |
电动推拉门 |
㎡ |
300 |
| |
一般推拉门 |
㎡ |
100 |
| |
普通钢质防盗门 |
㎡ |
300 |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80 |
| |
钢筋防盗网、窗筋 |
㎡ |
60 |
| |
拉闸门 |
㎡ |
180 |
| |
高档防盗门 |
㎡ |
450 |
| |
普通防盗门 |
㎡ |
350 |
| |
铝合金窗 |
㎡ |
180 |
| |
朝门 |
座 |
5000 |
门框、顶装饰装修的,根据材料类别加1000-2000元。 | |
浪方岩 |
m |
120 |
| |
条石阶梯 |
m |
150 |
| |
铁大门 |
座 |
600 |
| |
食用菌 |
袋(筒) |
3 |
| |
猪 栏(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00 |
|
附件5
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购地补助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通水补助 |
户 |
1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1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户 |
10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新宅基地 |
平方米 |
378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新宅基地 购地补助 |
户 |
50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说明:采取“统一规划、自行修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通水、通电、通路、新宅基地平整和购地补助等补助费用。
附件6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 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 |
说明 |
简易坟墓 |
冢 |
2000 |
1.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按2000元/冢标准补贴新购坟地费;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 2.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的搬运费。 3.合棺碑另计补2000元。 4.细圈岩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20%元的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 5.坟墓附属设施(保坎、水泥地面、绿化等)按本方案和州政发〔2014〕2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坟墓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的按1000元/冢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7.简易坟指无碑无圈岩的土坟或杂岩坟。有圈岩的另计补500元。 8.有碑无(已)圈指五镶碑以下单块碑石的坟。 9.牌楼碑是指三块碑石,三副碑柱,上有横匾,左右二块石碑刻有墓志铭文,形如牌坊的墓碑。三块碑石以上的,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20%元的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 10.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2500—3000 | |
(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已圈坟墓 |
冢 |
4000 | |
(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 | |||
五镶碑 |
冢 |
5000 | |
七镶碑 |
冢 |
7000 | |
九镶碑 |
冢 |
10000 | |
牌楼碑 |
冢 |
1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