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303
  • 文号:永政办函〔2017〕69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8-25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5 16:46:59 字体大小:

  

永政办函〔201769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等要求,为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7613以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没有三统一或者已过有效期但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与“放管服”改革精神即与下列法律、法规、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

2.为落实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

3.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二)清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三)清理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或者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内容。

(四)清理未实行“三统一”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已过有效期但仍在执行和今年年底前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

(六)清理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依据不一致的其他内容。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为落实2013年以来的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官方网站中“规范性文件管理”栏目下载(附件1: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理重点,附件2: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三、处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放管服”改革决定和已经修改的有关放管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以及不适应现实要求的,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二)对照前项标准,只有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修改。

(三)未实行“三统一”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与上位依据不抵触且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办理“三统一”或者重新公布手续。

四、清理工作分工和方法

清理工作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具体清理方法:

12017613以前制定并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对属于本单位起草或制定的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逐份提出清理意见,相应的填入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附件)。

22017613以前制定,但没有三统一或者已过有效期但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或起草),各单位可以通过查看本单位或县政府办近年来的发文登记方式,找出涉及清理范围的相关文件,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理,逐份提出清理意见,相应的填入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附件)。

各单位将填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附件),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确定。

五、报送清理结果

各单位应于2017910前将本单位承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加盖公章并连同其电子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联系方式:电话5234955,邮箱ysxfzb@126.com)。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并按时报送清理结果。清理工作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问责。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5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已废止的文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备注

 

 

 

 

 

 

 

 

 

 

 

 

 

 

 

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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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拟废止的文件

 

 

 

 

 

 

 

 

 

 

 

 

 

 

 

 

 

 

 

 

拟修收的文件

 

 

 

 

 

 

 

 

 

 

 

 

 

 

 

 

 

 

 

 

注:1、备注中说明不符下列哪些要求:A“放管服”;B生态和环保;C审计;D其他,包括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上位依据不一致;2、若清理的文件未经过“三统一”,登记号栏填“未经三统一”;3、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表格自行调整大小,但不得删减本表相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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