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286
- 文号:永政办发〔2017〕13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8-01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服务的通知
YSDR—2017—01008
永政办发〔2017〕13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
收费服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6〕84号)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含以房屋类建筑为主体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实施“一票制”收费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项目
所有按公建程序报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纳入“一票制”收费服务,其中县人民政府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享受行政审批“一票制”优惠收费的项目享受“一票制”优惠收费政策。
二、服务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一票制”办),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用窗口,具体负责受理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服务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受理。由县“一票制”办统一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行政审批收费事项涉及单位,各相关行政审批单位按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要求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优惠收费。凡纳入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优惠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若上级政府有减免缓征规定和县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条款优惠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预收补交。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收费分预收费用和实际费用,预收费用的建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实际费用的建筑面积以县房产局实测面积为准(财政投资项目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各执收单位接收费核算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收费金额核算,县“一票制”办汇总后向申请人出具缴费通知单和收费清单。
(四)分段征缴。第一阶段为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总额的50%缴纳;第二阶段为商品房开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财政投资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前,扣减第一阶段已缴纳报建费用的其余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除政策规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缓、减、免、多征建筑工程项目报建“一票制”收费目录内的有关费用。若国家、省、州、县调整收费和优惠标准的,须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凡在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外收取已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的有关费用,申请人应当拒绝交纳;凡未纳入“一票制”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按最低限收取;凡有收费依据但未执行的收费项目,暂不得纳入“一票制”收费项目目录。由县行政执法局执收的建筑工程渣土处理费待县发改局核定收费标准后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地籍测绘、拔地定桩放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已放开,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涉及单位不得拒绝选择和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三)对擅自减免、缓交收费等违规行为,由县监察局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责令及时补缴。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对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1.永顺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及优惠标准
2.永顺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征缴单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附件1
永顺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及优惠标准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政策标准 |
规定收费 标准(元/㎡) |
优惠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县国土 资源局 |
地籍测绘费 |
服务性 |
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 |
实测面积0.35元/平方米,分割测绘每宗地792元包干 |
实测面积0.14元/平方米,分割测绘每宗地按317元包干收费 |
放开 |
2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服务性 |
差额定率,成交价500万元以下1.46%,1000万元以下1.22%,5000万元以下0.81%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40%收费 |
| |
3 |
拔地定桩、放线服务费 |
服务性 |
每个拐点不超过400元 |
按标准收费 |
每宗地按1000元包干收费 |
放开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性 |
住房:8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50%收费 |
| |
5 |
县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性 |
20.48元/㎡ |
20.48元/㎡ |
20.48元/㎡ |
|
6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行政性 |
损坏原地貌面积的1.0元/㎡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30%收费 |
|
7 |
县住建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性 |
住宅21.4元/㎡ 非住宅35.7元/㎡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30%收费 |
|
8 |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
服务性 |
差额定率,中标额的100万元以下1200元,100-500万元0.10%,500-1000万元0.09%,最多不超过5.6万元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40%收费 |
到州交易的不重复收费 | |
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常规4项、非常规25项) |
服务性 |
房屋建设造价的1%(高层0.8%),重检除外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50%收费 |
放开 | |
10 |
县城镇 规划局 |
建筑物定点放线费 |
服务性 |
每个拐点不超过168元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40%收费 |
|
11 |
县环保局 |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行政性 |
350—11200 元/1-16分贝.月 |
3.0元/㎡ |
1.2元/㎡ |
|
12 |
建筑施工扬尘超标准排污费 |
行政性 |
0.24元/平方米.月 |
0.8元/㎡ |
0.32元/㎡ |
| |
13 |
县房产局 |
房产测绘服务费 |
服务性 |
住宅0.86元/㎡ 商业1.15元/㎡ 综合楼1.73元/㎡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的40%收费 |
|
14 |
商品房预测费 |
服务性 |
住宅0.258元/㎡ 商业0.345元/㎡ 综合楼0.5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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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自来水公司 |
供水设施安装建设费 |
服务性 |
表径DN15的390元、20的480元、25的1230元、40的2810元等(不含水表) |
按标准收费 |
按标准收费 |
|
附件2
永顺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一票制”收费征缴单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业主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建筑面积(㎡) |
工程总造价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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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受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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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缴费清单 | ||||||||||||||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数量 |
规定收费金额 |
优惠收费金额 |
本次缴费金额 |
核定人签字 | ||||||
1 |
县国土 资源局 |
地籍测绘费 |
|
|
|
|
|
| ||||||
2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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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拔地定桩、放线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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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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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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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 |
县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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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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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县住建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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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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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仅指常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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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城镇 规划局 |
建筑物定点放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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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县环保局 |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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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施工扬尘超标准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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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县房产局 |
房产测绘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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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品房预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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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自来水公司 |
供水设施安装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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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金额 合计 |
大写: |
小写: |
县一票制办意见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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