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284
- 文号:永政办发〔2017〕1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8-01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顺县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YSDR—2017—01006
永政办发〔2017〕11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永顺县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入院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助推医疗精准扶贫工作。
二、实施范围、对象及时间
(一)实施范围
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皮肤病防治所、县域内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分院)。
(二)实施对象
1.县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
2.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3.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人员)、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三、操作流程
(一)提交证明材料。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办理“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属于低保、五保、贫困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乡镇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核对证件。医疗机构设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窗口,由专人核对住院患者身份与证件,并设立专柜妥善收存患者相关证件。
(三)签订协议。由患者及家属或符合民事法律责任主体条件的监护人与医疗机构签订《永顺县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见附件,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
(四)办理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身份和签订协议后,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治疗,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五)费用告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内将患者住院发生的费用清单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书面通知患者及家属或协议签订人。
(六)出院结算。由患者或家属按出院通知单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符合医保报销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低保患者出院医保结算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部分,由医疗机构结算给予二次救助报销,二次报销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到医疗救助帮扶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保障。县扶贫办、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推行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落实部门的救助主体责任,加强兜底保障,确保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二)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救助、残疾人救助经办机构对接,构建“一站式”结算平台,为患者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帮扶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报销程序,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应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资金的压力。
(三)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流程图。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加强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在县域内就医,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四)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纳欠费的患者,在欠费未缴清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并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商、沟通,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和督导检查。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宣传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做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并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永顺县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样本)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永顺县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
(样本)
甲方: (患者家属)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医院):
为更好地让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促住院押金。
二、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属于低保、五保、贫困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乡镇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四、乙方在甲方出院前一天内将甲方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书面告知甲方。
五、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六、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患者本人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患者家属)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