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247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YSDR—2017—00016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永顺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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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9-28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15:32:10 字体大小: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717

YSDR20170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928

 

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3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扶贫项目整合资金、政府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城镇规划局、永顺经开区、县经建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四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中长期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及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编制、评审、监督管理及资金拨付审核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二章  投资计划与立项审批

第六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融资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施动态信息化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费用、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计划年度内认真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简化立项审批环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研审批程序:

(一) 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 列入国家或省、州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技术含量低、施工操作简单、市场行情公开透明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县发改局直接立项。

第十条  精简审批前置条件。在项目立项阶段,一般只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

 

第三章 投资评审及招投标

第十一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建立项目内审制度。对于总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评审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视其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  除征地拆迁费外,因特殊情况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审定投资总额10%以内且超出部分投资额度未达到200万元的,或实际投资虽然超审定投资总额10%以上,但超出部分投资额度未达到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超审定投资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对超审定投资部分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需提交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的具体事项,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项目标段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发包管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及房屋的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可以采取发包方式。发包前,业主单位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预审会,研究确定项目发包方式、施工资质等级等相关事宜。发包时,业主单位应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参与,确定施工队伍,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凡总投资在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属县外施工企业中标的,由业主单位督促中标企业在永顺县注册成立具备纳税资质的机构,并按《永顺县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督促其就地依法纳税。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的项目,由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制项目资金拨付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的工程计量及工程进度,凭《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度拨付审批表》、项目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到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程款拨付比例不得超出合同价款或实际工程量造价的70%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都应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县审计局从已备案且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再由项目建设单位从该三家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县审计局应视情况进行抽审核查。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县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商相关部门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验收意见,没有签署验收意见的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由县监察局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过失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且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永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永顺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法律和政策有抵触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永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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