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永顺县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  置  方  案
 
为依法推进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州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9〕7号)、《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中秋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和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作为补偿的依据。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石堤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依据。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单位将证书原件依法收回,待补偿安置后依法注销。
(四)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核实。
(五)自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凡不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被征地拆迁人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并将存款单送达被征地拆迁人或由所在乡镇政府代收。
(七)被征地拆迁的村、组、农户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公示各种应补项目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九)对阻碍依法征地拆迁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按照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要求,该两项费用之和的93%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人,其余7%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标准见附件)。
(二)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等设施,按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四、本方案征地安置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五、本方案由县中秋河水库征地拆迁指挥部和石堤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表 2、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表 4、坟地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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