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永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次县委常委会议、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永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湘财办〔201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项目的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试行期间,财政部门以预(概)算评审为主,审计部门以竣工决(结)算为主。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办理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凡资金规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建设项目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均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上报评审资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对建设单位评审资料进行抽审。
(一)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国土整治、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安排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融资但最终需要政府负责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购项目;
(七)外资外援项目、BT项目;
(八)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超过预算金额20%以上(含20%)或变更规模未达到20%但超过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责;
(十)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接受评审任务,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5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评审工作人员,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审,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意见;
(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复审后出具评审报告;
(九)县财政局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主要包括的内容: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审减(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职责:
1、组织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2、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3、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4、签发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5、安排预算支出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1、承担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的评价审查;负责财政基建投资评审工作;
2、接受县财政局指派,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标底审查;
3、参与项目安排和项目效益考核;为县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效益评价有关资料;
4、结合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探索和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5、开展与财政性资金投资有关的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承办财政投资财务管理培训工作。
(三)其他部门的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按照规定编制政府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管理招投标;
2、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审计监督,办理决算审计,并对预(概)算评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
3、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4、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意见),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评审办理时限:项目预(概)算评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工作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预算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评审工作要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预算金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工作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工作要在2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三)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有效资料;
(四)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出具的评审结论,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的评审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文件资料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或调整项目预算、资金进度拨付、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评审中心审查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对未经预(概)算评审和报批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不得对项目进行招投标核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施工合同。
经预(概)算评审批复的工程价款,方可作为招投标审核的最高限价或合同限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预(概)算变更需要调整报批的,经预(概)算评审变更后,方可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不服的,可向审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无故拖延或拒报评审资料的;或不负责任编制项目预(概)算、决(结)算,经评审一年内审减率两次在20%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结算的。除追回项目建设资金外,发现一次由县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给予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或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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